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监和处罚〔2021〕139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10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23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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