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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和处罚〔2021〕13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广告法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处以100000元罚款,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3
    决定机关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