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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凤池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418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323民初2530号
    案号 (2018)粤1323执14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8-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州市凤池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徐文捷支付租金25300元及滞纳金(2016年12月31日前的滞纳金计为2530元,2017年1月1日起的滞纳金以253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驳回原告徐文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惠州市凤池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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