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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惠州市凤池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32368****714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323民初535号
    案号 (2018)粤1323执14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02
    发布日期 2018-09-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惠州市凤池岛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原告黄蒙江付清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的租金17000元及滞纳金2380元(按未付租金的每日万分之五计)。 二、原告同意被告扣除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2082.99元(可据实结算,物业管理费计费期间为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所扣费用由被告转付给物业公司。 三、案件受理费134元,由被告负担,并径行支付原告。 四、如被告不能如期支付上述全部款项,被告则需向原告按诉讼请求支付,其中租金为17000元,滞纳金为按未付租金每日千分之一计付至付清款日止(2017年1月1日前的滞纳金为16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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