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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厚旺空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8309****97XL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15民初42533号
    案号 (2019)沪0115执70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2
    发布日期 2019-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厚旺空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39.50万元;   二、被告浙江厚旺空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阿特拉斯?科普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139.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55元,减半收取计8,67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77.50元,由被告浙江厚旺空分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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