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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5****476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02民初1064号
    案号 (2019)辽0202执5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21
    发布日期 2019-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工程款237,555元;二、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质保金74,082元;三、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违约金,以237,555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21日起,以74,082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列一至三项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被告大连老虎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上述之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世纪机电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35,708元(含鉴定费21,888元),由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大连老虎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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