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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永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0604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4民初1345号
    案号 (2017)辽0204执8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7
    发布日期 2017-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金鹏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043625元; 二、被告按上述欠款额自2011年10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支付违约金至款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49(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8449元,被告负担17400元,给付时间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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