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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茂南卫公罚〔2021〕20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排1名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1.警告;2.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建设银行茂名新福支行(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134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0
    决定机关 茂名市茂南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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