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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14****828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3172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23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豫星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借款本金19750000元及逾期利息、复利(其中2020年9月28日之前欠付利息112053.82元、复利209.4元;之后逾期利息以197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之后复利以112053.82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按年利率4.35%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逾期利息、复利之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8二、被告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豫星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3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5300元,由被告江苏豫星化工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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