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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14****828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11民初3075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1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9-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宿豫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17日利息为396250元,之后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宿迁市谷客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董斌、卜启芳、李金华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604元,由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禾友化工有限公司、宿迁市谷客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董斌、卜启芳、李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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