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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14****828F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02民初2272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8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2
    发布日期 2021-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利息(暂算至2020年1月13日为1603291.93元,之后利息以4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德强、李继高、袁维建、黄君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追偿;三、确认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卓圩居委会的房屋及土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顺位为第四位,优先权以50000000元为限,不动产登记证号:苏(2018)宿迁市不动产证明第0050408】;三、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董斌对被告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暂算至2020年1月13日为750696.09元,之后利息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计算至-21-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实际承担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816元,减半收取124908元,由被告江苏春绿粮油有限公司、李继高、袁维建、张德强、黄君艳共同负担;被告宿迁市罐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董斌对上述费用中72777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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