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阴法军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41846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112民初7785号 |
案号 | (2017)鲁0112执221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16 |
发布日期 | 2018-01-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沃尔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5287023.83元; 二、被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沃尔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利息149253元; 三、被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沃尔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5287023.83为基数,自2016年12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沃尔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以514694.53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6日起算;以338216.8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30日起算;以508714.02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7日起算;以495775.97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7日起算;以487327.35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8日起算;以479267.46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7日起算;以470608.46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7日起算;以1992419.16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算;以上计算比例均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被告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之日止); 五、被告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阴法军、王秀芳、阴慧清对上述一至五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原告山东沃尔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编号为2014-041号动产抵押登记书载明的抵押物即被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济南市经十东路20009号的德国巴顿菲尔德(BATTENFELD)PE250管材挤出生产线、佛山巴顿PE63管材挤出生产线(16310399)申请法院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20元,原告山东沃尔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58元,被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黄山天迈管业有限公司、阴法军、王秀芳、阴慧清负担573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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