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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嘉税稽罚[2018]95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博豪阀门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公司与温州正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购销业务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郑小芳等人,以支付一定手续费的方式,从上述公司非法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经查实,你公司在2017年2-7月将上述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145575.22元,相应成本856324.78元在2017年进行了列支。以上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偷税。鉴于你公司在首次谈话时主动交代全部违法事实,积极配合专案组检查,并在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了全部抵扣的增值税税款,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决定:对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6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9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永嘉县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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