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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300366****383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382民初2546号
    案号 (2020)黑0382执2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友福返还原告白丽华购房款180 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并自2013年11月9日起至房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白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 900元,减半收取计1 950元,由程友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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