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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300366****383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黑0382民初175号
    案号 (2019)黑0382执恢15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密山法院
    执行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3
    发布日期 2019-05-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友福给付刘庆花工程款7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刘庆花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6元,由程友福负担10800元,由刘庆花负担12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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