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新卫医罚〔201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规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 自2018年3月13日起,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聘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医师相关资质的孙曼玉、吴诗怡、夏见见、赖聪聪四人为顾客开展利用强脉冲光(IPL)脱毛医疗美容服务,聘用韩国美容团队开展注射除皱针、溶脂针、瘦脸针、玻尿酸等医疗美容服务,擅自执业时间不足3个月,查清非法所得21223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7-10 |
决定机关 | 县卫生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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