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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卫公罚〔2018〕1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规定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     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2日起,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在新昌县七星街道兰园3幢2单元康344号擅自开展生活美容服务,无证经营两个多月。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 行政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新昌县卫生监督所(地址:新昌县七星街道孝行路358号)开具《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缴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机关名称 新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18年7月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02
    决定机关 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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