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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8〕00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五条,决定给予浙江熙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农商银行新昌支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3月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09
    决定机关 新昌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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