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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擅自在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综执罚决字〔2019〕第01272号当事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DWDJDXE负责人:王欢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方大道351号、和润路2、4、6、8号案由: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擅自在道路两侧堆放物品案2019年7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临海市大洋街道和润路2号门口人行道上有堆放物品现象,经调查核实,是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堆放的物品,本局于当日向其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3610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7月29日16时前清理所堆放的物品。2019年7月29日下午,本局执法人员巡查到和润路时,发现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未清理堆放的物品。因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经本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19年7月29日予以立案,经调查取证,本局现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7月29日,当事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和润路2号门口人行道上擅自堆放物品,堆放的物品为一张地毯和两个花架,占地约3平方米。2019年7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3610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7月29日16时前清理堆放的物品,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1份。证明本局于2019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临综执改字[2019]第0003610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9年7月29日16时前清理堆放的物品。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份、图片证据2份,证明当事人堆放物品的地址位于大洋街道大洋街道和润路2人行道上,且当事人未在2019年7月29日16时前自行改正的事实。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9日,在临海市大洋街道大洋街道和润路2号人行道上擅自堆放物品,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事实。2019年9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30
    决定机关 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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