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西双版纳巨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3280058****459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28民终453号 |
案号 | (2020)云2801执6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景洪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1-01-2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审:改判; 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2110号第三向,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对西双版纳巨橡农业开发有限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2013)550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有限受偿权。 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民初2110号第一、二、四项,即西双版纳巨橡农业开发有限还是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155305.04元2016年6月22日之后的利息依本金700元按年利率10.1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马飞平、陈军微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西双版纳巨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返还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155305.04元,2016年6月22日之后的利息依本金700万元按年利率10.185%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四、马飞平、陈军微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30元,由西双版纳巨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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