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字[2020]2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名称:广州柏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35599453法定代表人:王耕登记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20号101单元(部位:自编A),104单元,105单元,106单元,107单元,401至408、422至429因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医院有限公司涉嫌从事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广州柏德口腔品牌连锁”上发布“我的种牙故事”等系列文章,利用黄某、卢某等患者形象做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据二: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三: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做的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据四: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截图,证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据五:当事人与患者签订的肖像权及姓名权《协议书》四份,总金额6000元。本局于2020年10月2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天市监告字〔2020〕林和0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做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二、罚款10000元(广告费用1.66倍)。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29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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