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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天工商处字[2019]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935599453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20号101自编A、104、105、106、107房经营范围:门诊部(所);临床检验服务;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20号101自编A、104、105、106、107房的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利用公司网站发布违法广告。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0月12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了宣传治疗效果,擅自使用患者陈某和王某军的形象作证明,并自行将上述患者形象编辑、发布在其公司网站www.berder.com.cn上进行广告宣传。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2、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黄建飞的询问笔录;4、当事人公司网站www.berder.com.cn的页面截图;5、患者陈某和王某军的《患者接诊记录表》、《病例》等就诊资料复印件;6、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网站www.berder.com.cn的ICP备案信息截图。我局于2019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天工商告字(2018)第0201810060000049-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00元。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路112号、85590146;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电话为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38622023),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20
    决定机关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王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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