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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工商处字[2017]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220号101自编A、104、105、106、107房法定代表人:陈宝清注册资本:贰佰捌拾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年3月29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主营项目类别:卫生。2016年8月25日,本局在工作中发现,广州柏德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明星代言宣传口腔治疗,涉嫌违反《广告法》规定,遂于同日立案调查。经查明:2016年3月10日至8月25日,当事人为了取得更好的广告宣传效果,与相声演员卢海潮、电视台主持人李希等人达成协议,当事人约请对方参加当事人的主题活动,并为对方提供免费的口腔医疗服务和一定的费用。而当事人则可以对活动拍照排版,并将卢海潮等人的形象作为宣传照片使用,放置于公司的官网。该广告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5月9日,当事人与相声演员、羊城笑星卢海潮联系,邀请对方体验当事人的口腔医疗服务,卢海潮免费接受了当事人的洁牙和全口牙周治疗服务。7月2日双方正式签订协议。卢海潮参加了当事人7月2日和7月16日的宣传活动,之后,当事人将卢海潮形象放置于公司官网www.berder.com.cn,图片中卢海潮竖起右手拇指,下面有“羊城笑星、粤剧名伶卢海潮”字样,图片左上角为广州柏德口腔字样,左下角为“德国费亚丹种植系统30th周年”字样。当事人以洁牙和全口牙周治疗服务费用折抵广告费,以标价计算,广告费用合计3380元。2.2016年5月9日,当事人与模特、南方电视台主持人林燕瑜(艺名:玟曦)联系,邀请对方体验当事人的口腔医疗服务,林燕瑜免费接受当事人的洁牙服务,6月30日双方正式签订协议。林燕瑜参加当事人7月16日的大型活动,当事人支付林燕瑜10000元活动费用。之后,当事人将林燕瑜形象放置于公司官网www.berder.com.cn,图片中除了林燕瑜的照片,右边还有“玟曦,南方电视台签约艺人、职业模特。2012年首届cctv网络模特大赛中获得cctv网络模特大赛最佳上镜奖,第11届南方新丝路模特大赛潮模季军”等字样介绍。当事人以洁牙费用折抵部分广告费,以标价计算,该部分费用380元,与活动费用合计为广告费用10380元。3.2016年4月12日,当事人与电视台主持人梁志峰(艺名:细龟)联系,邀请对方体验当事人的口腔医疗服务,梁志峰免费接受当事人的洁牙和牙周治疗服务,6月30日双方正式签订协议。梁志峰参加当事人7月16日的大型活动,当事人支付梁志峰10000元活动费用。之后,当事人将梁志峰形象放置于公司官网www.berder.com.cn,图片中除了梁志峰的照片,右边还有“我是柏德挚友,我在柏德口腔”“细龟鬼马主播”等字样介绍。当事人以洁牙和牙周治疗费用折抵部分广告费,以标价计算该部分费用3380元,与活动费用合计为广告费用13380元。4.2016年3月10日,当事人与电视台主持人李希联系,邀请对方体验当事人的口腔医疗服务,李希免费接受当事人的洁牙服务,6月30日双方正式签订协议。李希参加当事人7月16日的大型活动,当事人支付李希10000元活动费用。之后,当事人将李希形象放置于公司官网www.berder.com.cn,图片中除了李希的照片,右边还有“李希南方电视台美女主持”等字样介绍。当事人以洁牙费用折抵部分广告费,以标价计算,该部分费用380元,与活动费用合计为广告费用10380元。上述广告费用合计3752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加以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接受调查的人员的身份。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情况。2.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办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17
    决定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宝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