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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桂丽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55****537G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104民初5882号
    案号 (2017)皖0104执51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21
    发布日期 2018-07-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924656.94元; 二、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中一审阶段律师代理费以462328.47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审阶段律师代理费以462328.47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407元,减半收取6703.50元,由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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