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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01685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05号
    案号 (2016)皖0111执30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2
    发布日期 2017-01-17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911899.66元,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 二、驳回原告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22064元,原告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00元,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6864元;鉴定费36000元,原告安徽苏邦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安徽国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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