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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少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7993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2325号
    案号 (2016)苏0282执18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12
    发布日期 2016-12-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陶镜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80万元并承担该款的借期内利息及复利、逾期罚息(其中借期内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按年利率16.92%计算、复利按前述借期内的利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92%上浮20%计算、逾期罚息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6.5%上浮20%计算)以及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该债权支付的律师费98200元。 二、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少清、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陶镜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53元(已减半收取),由陶镜如、怡丰公司、陶少清、振达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已由联丰公司垫付,陶镜如、怡丰公司、陶少清、振达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联丰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906元(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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