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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陶少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79932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民初字第01133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58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2
    发布日期 2016-08-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田杨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孟根工程款100500元,振达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怡丰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陈孟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元,由田杨成、振达公司、怡丰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陈孟根垫付,田杨成、振达公司、怡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支付给陈孟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3020129200024805)。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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