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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洪银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41644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宁0181民初713号
    案号 (2017)宁0181执1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30
    发布日期 2017-07-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周洪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智偿还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47540元,合计347540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支付2017年3月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借款利息; 二、被告刘佳、李清、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2元,减半收取3376元,由被告周洪银、刘佳、李清、宁夏银熠物质循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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