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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南宁桂攀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2766****59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27民初4192号
    案号 (2019)桂0127执16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24
    发布日期 2020-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展秋与被告梁桂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广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 二、被告林展秋与被告梁桂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广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林展秋与被告梁桂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广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0元; 四、原告广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就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所涉债权对被告广西南宁桂攀纸业有限公司名下404台(套)机器设备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广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1837元(原告广西恒通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林展秋与被告梁桂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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