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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25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31日上午10时35分许,民警在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钱塘区围垦街泰瑞机器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聘用的保安孙某某,未有保安证从事保安工作岗位。违反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白杨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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