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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宁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PYEBA-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5民初20543号
    案号 (2019)苏0115执60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9-05
    发布日期 2020-07-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桂敬、南京宁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南京大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2019064.8元,代垫水费3587.2元、电费31858元、物业费80980元,合计2131902.8元并承担滞纳金(以2019064.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南京大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75元,由原告大田公司负担23820元,被告宁汇公司、刘桂敬负担289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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