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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滨工处〔2016〕2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及使用绝对化用语发布规定的禁止情形广告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03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08
    决定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陈嘉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