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百家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MA****WR1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1971民初1785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253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09-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1620805】。一、确认原告王宁勇与被告东莞市百家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0日签订的《农副产品配送合同》已经解除;二、被告东莞市百家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宁勇支付货款582067元;三、被告东莞市百家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宁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分段计算如下:1.以127355.6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8日止;2.以237355.6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8日止;3.以602067元为本金,自2020年11月19日起计算至2021年1月12日止;4.以582067元为本金,自2021年1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深圳前海荣耀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王宁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王宁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401.8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王宁勇负担170.64元,由被告东莞市百家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荣耀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231.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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