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百家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MA****WR1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971民初3227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1971执50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日期 | 2021-07-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5602157】。一、被告东莞市百家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创品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025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8702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从2020年5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市百家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创品辰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深圳前海荣耀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深圳市创品辰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76.19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百家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荣耀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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