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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温江区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加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24565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温江民初字第186号
    案号 (2016)川0115执7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5
    发布日期 2016-04-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市温江区运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继续履行与原告成都致善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 二、被告成都市温江区运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致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2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128元,由被告成都市温江区运输公司承担(此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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