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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申同管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杜罗逊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74176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盐商初字第0017号
    案号 (2015)盐执字第00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中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19
    发布日期 2016-04-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申同管道(盐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盐城市盐都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万元,并承担从2011年12月2日起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袁加珍、周楷林、周丽、陈汝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上海申同管道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申同管道(盐城)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其不能偿还范围内承担50%的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72400元,由被告上海申同管道(盐城)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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