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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107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案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于2018年04月13日立案,由徐玮军、陈峰、丁杰承办,经调查取证,现案件调查终结。2018年04月08日10时00分我局西湖三墩中队丁杰、徐玮军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西湖区紫荆花北路与圣苑北街交叉口东北侧人行道堆放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共享单车为黄色,车型为ofo,共23辆,车牌号为43033995,13493121,36399506,33219862,36700464,17340710,33496353,33338630,33247228,15111090,33212086,33745786,18099232,33399928,13447370,33485462,33676709,43007505,33212086,33247228,33338630,33496353,43033995。根据杭州市城管委《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测算合计占用人行道面积4.6平方米。当事人未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手续。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取证照片2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另经查证,曾因相同行为而分别于2018年3月19日(案件编号062018032600799),2018年3月28日(案件编号062018040800995),2018年3月30日(案件编号062018040901023),2018年4月4日(案件编号062018041001034)和2018年4月5日(案件编号062018041301078)被我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过五次。。当事人具有一年内第六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一年内第六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5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