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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107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04月05日11时当事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西湖区曙光路黄龙洞入口处东南角人行道擅自占用城市道路,2018年04月05日14时30分被我局西湖北山中队胡玮杰、秦超平、谢丽丽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人行道上堆放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队员勘查并测量,共享单车为黄色,型号ofo,共37辆,东西长9.9米,南北宽1.63米,合计占用人行道16.137平方米,依据《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自由裁量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单车的,按照5辆自行车为1平方米计算占用面积,本案占用面积换算为7.4平方米。现场联系公司员工,其表示派遣员工来现场处理,员工刘相成到现场后,执法队员出示证件,公司无法出具相关部门审批,表示当场清理。执法队员开具文书,但员工现场拒绝签字。现场见证人郑娟娜,刘潘龙。2018年04月05日16时20分该处占用城市道路的单车已经清理完毕。另经查证,当事人因相同原因被查处过,案件编号分别为:062018032600799,062018040800995,062018040901023,062018041001034,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多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们将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重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4-20
    决定机关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