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1023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03月30日10时59分我局西湖翠苑中队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证实,当事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于2018年03月30日09时左右未经审批在西湖区万塘路明珠公寓7幢东侧占用人行道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现场当事人将50辆品牌为ofo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在人行道上,占用人行道面积长20.1米,宽1.8米,计36.18平方米。查处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另经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03月19日,2018年03月28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查处,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挖掘道路许可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自由裁量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停放单车的,按照5辆自行车为1平方米计算占用面积。首次处罚按照占道面积计算罚金;一年内发生二次占用行为的,按照2.0系数从重处罚。按照2.0从重系数仍未达到平均值的,按照平均值进行处罚;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19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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