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城法罚字[2018]第2101034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04月04日14时30分我局西湖西溪中队姜进超、张仲博通过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许可,擅自在西湖区文三路181号东侧人行道上堆放互联网租赁共享单车,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勘查并测量,共享单车为黄色,型号ofo,共69辆,其中已损坏无法使用的单车20辆。共有3处,自西向东第一处长18.2米,宽2米,计36.4平方米,计单车60辆;第二处长1.4米,宽2米,计2.8平方米,单车5辆;第三处长2.4米,宽2米,计4.8平方米,单车4辆;合计占用人行道44平方米。经计算,5辆单车为1平方,共占用人行道13平方米。经查,当事人是于2018年4月3日将共享单车投放于此的。被查处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18年03月19日,2018年03月28日、2018年03月3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查处。当事人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处罚按照占道面积计算罚金;一年内发生二次占用行为的,按照2.0系数从重处罚。按照2.0从重系数仍未达到平均值的,按照平均值进行处罚;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占用行为的,按照上限两万元进行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杭州市区建设银行所属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19 |
决定机关 | 西湖区城管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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