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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惠市环(惠阳)罚〔2020〕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镇隆政府工作人员到该司现场进行检查,主要从事服装生产,现有工人900人,持有营业执照、相关环保手续。该司现场正常生产,配套的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有运作,现场生活污水总排放口有水排放,并取水样一个。现场已拍照和录像取证。根据2020年4月20日监测报告(惠阳环测检字[2020]31号)的监测结果显示该司生活污水排放口: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8-2002)中一级B标准,化学需氧量超标0.10倍,氨氮超标2.42倍,其余分析项目达标。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8
    决定机关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