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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展航装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殷小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348594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0592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61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30
    发布日期 2016-05-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展航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990万元及利息456510.54元(暂算至2015年2月27日,此后以99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2%上浮50%计算)。 二、江苏展航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因本案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88095.57元。 三、对江苏展航装饰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殷小明、袁玉英提供的抵押财产即坐落于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的14套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宜房权证宜城字第1000028731、1000028730、1000028735、1000028733、1000028732、1000033838、1000033840、1000033846、1000033848、1000033849、1000035819、1000035820、1000035822、1000035824)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114.67万元、120.73万元、120.73万元、120.73万元、120.73万元、120.73万元、120.73万元、120.73万元、120.73万元、105.63万元、126.75万元、120.73万元、95.42万元、172.6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江苏振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殷小明、袁玉英对江苏展航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各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0068元,由展航公司、振达公司、殷小明、袁玉英负担(广发银行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展航公司、振达公司、殷小明、袁玉英向其直接支付,展航公司、振达公司、殷小明、袁玉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10日内向广发银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宝中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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