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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兴市大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顺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866895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宜商初字第00968号
    案号 (2015)宜执字第060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0-28
    发布日期 2016-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市广瑞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宜兴市联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按月利率14.1‰计算,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2‰计算;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2014年3月11日止按月利率14.1‰计算,自2014年3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2‰计算;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按月利率14.1‰计算,自2014年6月2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92‰计算)。 二、宜兴市大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顺祥、陶少清对宜兴市广瑞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9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4980元,由广瑞公司、大明小贷公司、张顺祥、陶少清负担。(联丰小贷公司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广瑞公司、大明小贷公司、张顺祥、陶少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广瑞公司、大明小贷公司、张顺祥、陶少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内向联丰小贷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审判长王宝中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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