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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市宜佳陶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青山宜正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097254-6
    执行依据文号 昆劳人仲案字2015第1099号
    案号 (2015)昆执字第046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8
    发布日期 2016-03-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17位申请人2015年3月工资:陈菊芬7132元、武东美4541.5元、杨爱国2332.7元、张锦娥2212元、何春梅2942.5元、刘志玲2472元、曾悟文2335.4元、孙守林4967元、孙东梅2412元、刘兴芳20.4元、张光荣2672元、吴志明2757元、田晓林2732元、杨惠珍2822元、宋建芬2652元、高洪2392元、王刚松4129.5元,合计51524元; 二、被申请人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17位申请人2015年4月工资:陈菊芬7130元、武东美4430元、杨爱国2395元、张锦娥2235元、何春梅3150元、刘志玲2472.5元、曾悟文2672.5元、孙守林4015元、孙东梅2412.5元、刘兴芳2452.5元、张光荣2322.4元、吴志明2875元、田晓林2565元、杨惠珍2922.5元、宋建芬2850元、高洪2312.5元、王刚松4105元,合计53317.4元。 三、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2015年5月7日起解除,被申请人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17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陈菊芬48913.9元、武东美27738.2元、杨爱国18733.4元、张锦娥15509.9元、何春梅23993.2元、刘志玲19528.4元、曾悟文20256.6元、孙守林33516元、孙东梅18247.45元、刘兴芳17868.9、张光荣19307.4元、吴志明21105元、田晓林18947.6元、杨惠珍22131.9元、宋建芬10842.4元、高洪7638元、王刚松4156.1元,合计348434.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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