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92273****478Y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922民初4168号
    案号 (2020)苏0922执6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日期 2020-09-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绿洲化工有限公司代为偿还贷款20878041.67元以及利息(1130000元从2017年6月8日起至9月30日止、930000元从2017年9月31日起至10月30日止、912237.5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至11月24日止、878041.67元从2017年11月25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2000000元从2017年8月25日起、8000000元从2017年12月1日起、7000000元从2017年9月30日起、3000000元从2017年10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代偿款及利息起算详见下表:代偿款抵扣金额利息起始时间(年利率6%)1130000元2017年6月8日至9月30日930000元扣减200000元2017年9月31日起至10月30日912237.5元扣减17762.5元2017年11月1日起至11月24日878041.67元扣减34195.83元2017年11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000000元从2017年8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8000000元从2017年12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7000000元从2017年9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3000000元从2017年10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代偿款合计878041.67+2000000+8000000+7000000+3000000=20878041.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229)"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258元,由被告江苏金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7258元(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城南支行,账号:523569496889)。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