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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综执罚字〔2019〕第1020011909160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涉嫌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
    行政处罚内容 案件名称: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案被处罚人名称: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08月30日15时35分,黑龙江省万联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余杭区中泰街道新明半岛小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在该小区涵碧园出入口设置的其他垃圾桶内被投放了易拉罐(可回收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现场由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确认。当事人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者,未能对小区居民的生活垃圾投放起到监督作用。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19]第3026864号),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08月30日16时50分前进行整改。当事人现场改正了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6
    决定机关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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