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6-00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08月03日09时20分,我局九堡中队执法队员通过执法巡查发现,当事人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左邻右舍9幢2单元旁设置的一只红色(有害)垃圾桶内投放有塑料袋、破气球、电池,塑料袋、破气球属于其他垃圾,故不符合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监督单位或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9-0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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