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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9307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4民初452号
    案号 (2019)京04执1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以2亿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从2017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亿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收); 二、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财产保全费5000元; 三、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京(2016)海淀区不动产证明第001184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 050元、公告费260元,由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国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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