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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板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华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81987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1民初7035号
    案号 (2018)苏1281执25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1
    发布日期 2018-09-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华锋、周海平、泰州板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仕才支付借款本金134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0元,由被告华锋、周海平、泰州板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费1686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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