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板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华锋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81987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81民初7157号 |
案号 | (2017)苏1281执36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31 |
发布日期 | 2018-03-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板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借款本金499500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被告华锋对被告泰州板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5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0125元,原告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负担10元,被告泰州板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华锋负担10115元。因公告费已由原告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垫付,被告泰州板桥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华锋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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