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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地税稽罚[2017]2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1.你公司2014年6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滁州长城国际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52.91%股权向其全资控股的杭州长城动漫有限公司转让,转让金额为1.18亿元;2014年6月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拥有的诸暨长城国际网游动漫创意园51%股权向其全资控股的杭州长城动漫有限公司转让,转让金额为7650万元。这两份股权转让协议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2.你公司2014年和2015年将餐饮费、娱乐费、本地住宿费等各项应计入业务招待费的费用直接在税前列支,并结转列支当年度损益,其中2014年税前可列支业务招待费4596.19元,已列支4596.19元,应调整增加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3326.03元,2015年税前可列支业务招待费4784.70元,已列支4784.70元,应调整增加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9909.43元。3.你公司2014年和2015年在“管理费用”各下属二级科目中列支与经营无关费用,其中2014年列支20154.40元,2015年列支47169.60元,上述费用已结转损益并在税前列支,未按规定调整增加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你公司2014年和2015年在“管理费用”各下属二级科目中列支的部分费用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其中2014年列支683200元,2015年列支419250元,上述费用已结转损益并在税前列支,未按规定调整增加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你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地税缴纳情况的检查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相应税款60%的罚款,对你公司少缴印花税处以相应税款60%的罚款,共计307801.4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2-01
    决定机关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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